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通知》(鲁思政厅函〔2023〕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院校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3〕21号)等文件精神,及早预防、及时发现、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痛苦体验甚至生命损失,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心理健康筛查
第二条 学生心理筛查通过静态普查和动态观察两种途径进行。
第三条 静态普查(即心理普查)是采用科学的心理量表对学生进行心理测验的方式开展。
(一)心理普查由学生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面向全体学生开展,通常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
(二)心理普查实施前需要获取家长的知情同意,在自愿的基础上,尽量动员全体学生参加。
(三)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应做好心理测评结果的反馈,及时向班主任提供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
(四)班主任应依据反馈的名单,结合学生现实表现,做好初步的心理访谈,及时补充筛查未发现但实际存在心理困扰的学生,认真填写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登记表。
(五)学生处应组织专兼职心理老师做好所筛查出学生的二次量表评估或心理访谈评估,对学生心理危机类别进行划分,确定重点关注和干预的对象。
(六)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应指导各系部分类分级做好心理困扰学生的教育、辅导和干预工作,建好学生心理档案。
(七)学生心理测评的结果应严格保密,参与组织测评的心理老师、系(部)主任、班主任等均不得向外界公布、泄露有关内容。
第四条 动态观察主要依靠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任课教师、心理教师等平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信息情况的观察和上报开展。
第五条 动态观察中发现近期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高危对象(A级)第一时间上报所在系(部)主任,并及时上报学生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干预和追踪。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计划和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轻生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有自杀未遂史或存在自伤自残行为者;
(五)患有严重心理障碍(如患有抑郁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等)或精神分裂症并已确诊者。
第六条 对近期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对象(B级),由各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信息小组间每2-4周动态上报所在系部、学生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进行评估、干预和追踪。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心理委员担任副组长,各寝室长为小组信息员。
(一)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二)近期家庭生活中出现重大变故(如亲人死亡、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的学生;
(三)因学习、生活压力过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因恋爱、交友等个人感情受挫、人际关系失调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五)性格过于内向、孤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患有严重心理、精神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心理疾病等疾病)目前正在稳定治疗或者已康复的学生;
(七)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八)因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九)因遭遇突发事件(如遭遇性危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十)因身边同学出现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十一)网络成瘾及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十二)长期存在睡眠障碍或存在不明原因躯体不适的学生。
第七条 对存在以下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日常关注对象(C级),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心理委员、心理老师等进行积极的关注和引导。
(一)在心理普查或心理辅导中发现的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
(二)因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受处分等导致的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三)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就业困难等出现轻微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四)身边的人发生重大心理危机或目击恶性伤害事件者。
第三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八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即A级学生)的干预措施(包括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或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的学生)。
(一)迅速通告
学生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精神疾病或有明显自伤、伤他倾向学生时,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各系(部)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精神疾病或有明显自伤、伤他倾向学生,须及时通知学生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做出初步判断和诊断。
(二)及时通知家长,及时就医
若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初步判定当事人可能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发现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问题,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家长,并协助家长送学生到医院就诊。若短期内难以与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害到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应及时派专人24小时轮班看护,必要时可选择报警。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
(三)做好监护工作
家长到达学校之前,看护工作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
(四)选择治疗方式
根据医生诊断结果和意见,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的方式(需家长陪读)。
(五)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校有关规定,由家长、学生、班主任按规定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
(六)开展心理辅导工作
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学生和老师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帮助学生和教师正确认识心理问题,缓解紧张情绪,消除歧视心理。
第九条 对可能发生严重心理危机(B级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及时通告
学生所在系(部)主任、学管主任、班主任首先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将情况告知学生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
(二)初步评估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以恰当的方式约谈当事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同学,了解当事人真实心理状态及所面临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三)确定应对方案
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根据初步判断,联系学管主任、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商讨确定应对方案。如果学生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于心理咨询范畴,可以由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协助解决;如果确定当事人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心理障碍、精神疾病或有明显自伤、伤他倾向,则及时按第八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对存在一般心理问题(C级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积极关注
班主任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要给予学生尊重、理解和支持,关注学生情绪变化和思想波动,当感觉自身无法应对时,及时推荐至学生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处参加心理辅导。
(二)有效引导
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应针对学生中存在的共性烦恼,有针对性地开展开展专题讲座、团体心理辅导、素质拓展等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避免心理问题进一步恶化。
第四章 心理健康状况追踪
第十一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要办理病假、休学手续的,班主任需要联系监护人家长或亲属(父/母亡故或因身心疾病无行动力/自知力)陪同,所在系(部)、班主任必须妥善保存好学生相关资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等复印),报学生处学籍管理人员、学生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学生休学期间班主任须关注其就诊情况,跟踪其身心状态,及时更新学生心理档案并及时向所在系(部)主任汇报。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病假结束前的2周,班主任需要联系学生及其监护人,商谈复学事宜。班主任需要提醒学生前往三甲及以上医院精神心理科开具诊断证明,表明症状已经得到控制,且处于康复期,并附“可以复学”的医师建议;无“可以复学”医师建议的暂缓复学;若学生实际情况不适宜继续学习,家长坚持要求继续学习的,或者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复学的,家长必须陪读并签署安全协议书。
第十三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完毕复学后,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负责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定期给予心理支持和评估。所在系(部)学管主任、班主任老师等应经常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对需要继续服药的学生,提醒家长及学生遵照医嘱,定期复查,并及时向心理健康服务中心通报。